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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发文字号:财建〔2021〕144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1 年 6 月 2 日
  • 发布日期:2021 年 6 月 24 日
  • 施行日期:2021 年 6 月 2 日
  • 失效日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 (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到2025年底结束)
  • 效力:生效中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要求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等,我们对《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日


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等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支出的标准和分配要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的资金安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年度规模和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有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督促地方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等。

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将预算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并组织项目实施,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并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真实、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并对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海绵城市建设示范; (二)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第八条 补助资金整体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各支持事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相应确定实施期限。 海绵城市建设示范2021年起分批启动,每批次实施期限3年,到2025年底全部到期结束。 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2018年启动,2021年底到期结束。 财政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合规性、有效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作出项目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根据不同支持事项采取不同分配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印发申报通知,通过组织专家资料审核、现场公开评审,确定年度入围城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地级及以上城市:东部地区9亿元、中部地区10亿元、西部地区11亿元。县级市:东部地区7亿元、中部地区8亿元、西部地区9亿元。 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西部省份上报确定的3年建设任务投资额,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照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的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因素法分配公式为:某省份年度获取资金额度=年度资金总额×某省3年建设任务总投资额×中西部调节系数/Σ(中西部省份3年建设任务总投资额×中西部调节系数)。

第十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预算下达文件需同时抄送属地财政部监管局。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用于与支持事项直接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严禁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及其他与支持事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对发现的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视情况扣减、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过程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竞争性程序等相关规定,干扰公平公开公正确定支持对象的; (二)分配资金超出实施方案范围及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管理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相关要求开展督促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做好预算公开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年结转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结转到下年度安排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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