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3号)
📋 替代关系
本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2 日起施行,替代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58号)》。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 发文字号:财资环〔2025〕153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5 年 12 月 15 日
- 发布日期:2026 年 1 月 12 日
- 施行日期:2026 年 1 月 12 日
- 失效日期:2027 年 12 月 31 日 (实施期限至2027年)
- 效力:生效中
关于印发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2025年12月15日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期限届满前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形势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
-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和工作任务,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任务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备案和监管,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根据本地区职责分工参与项目申报、立项审批等。
-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编制、审核、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开展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根据本地区职责分工参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
-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职责分工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国土绿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工作等。
第七条 国土绿化支出用于“三北”工程规划范围以外,以及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确定的任务以外,承担国土绿化任务的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实施主体开展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森林质量提升(含油茶、核桃、油橄榄、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林提质增效),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种草、改良、围封等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以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和防沙治沙等的补助。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执行原有规定。
第八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用于向退耕农户发放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和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等。
第九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技术推广等补助。
- (一)森林草原防火补助用于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边境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维护和国家林草局确定的重点地区防火道路维护等火灾预防。
- (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用于国家林草局确定的重点地区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国家重点管理的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林业有害生物和鼠兔害、草原蝗虫等重大常发草原有害生物调查、预防、除治等。
- (三)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补助用于国家林草局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草种基地开展育种、无性繁殖材料选育、良种培育,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开展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评价、利用等。
- (四)林业草原技术推广补助用于林草科技推广单位开展纳入国家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的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包括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与科技推广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
第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 (一)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的支出;
- (二)因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支出;
- (三)涉及发放人员工资、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景观工程建设的支出;
- (四)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支出;
- (五)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第十二条 国土绿化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以市(地、州、盟、师市,以下统称市)为主体组织项目(直辖市、海南省和计划单列市以2个县、市、区以上联合组织项目,下同),中央财政对于东部、中部、西部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70%、80%的比例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不高于2.4亿元,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在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内分年度下达资金预算。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执行原有规定。
第十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国家林草局组织核查的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标准和期限为: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标准和期限为: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第十四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 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按照整县推进、联防联控原则要求,各省以市为主体组织项目,中央财政对于东部、中部、西部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70%、80%的比例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不高于8000万元,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在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内分年度下达资金预算。
- 森林草原防火补助、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补助、林业草原技术推广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根据国家林草局核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支出标准测算分配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可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等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节。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根据工作任务、以前年度项目实施、验收等情况,确定各省项目申报数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和项目申报数量,组织申报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执行原有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8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建议及预算测算所需基础数据,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结合当年资金安排和相关工作任务、项目作业设计备案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提前下达各省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和有关拟支持项目清单,明确项目名称、支持内容、项目总投资和年度资金需求,报送财政部。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的事项,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根据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完成项目作业设计批复(需先行完成财政预算评审并附相关材料),报国家林草局备案后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第十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林草局同步下达对应任务清单,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量等,抄送财政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15日内,提出当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各省分配建议方案和有关拟支持项目清单,明确项目名称、支持内容、项目总投资和年度资金需求,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草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有关拟支持项目清单等,下达当年资金预算,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林草局同步下达对应任务清单,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量等,抄送财政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接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 (四)统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 (五)工作任务、项目作业设计。
-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本省工作实际,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15日内,对各省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完善,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财政部。
-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 (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
-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会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者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央对地方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在有预算安排的情况下,确需一次性采购不可分割的跨年度项目可按照项目总投资开展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的,按规定履行调整变更程序,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且中央补助资金规模不予增加。
第三十四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于项目实施期满后1年内,组织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对整体验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项目整体验收报告(后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国家林草局备案。国家林草局应当及时将备案通过的项目验收情况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五条 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其中,项目完成验收后,实际总投资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对应的总投资规模的,等比例收回多安排的中央财政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连续2年未兑付的,省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5日前,联合将无法兑付的资金和任务面积数量报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上述需收回的资金,中央财政下达以后年度资金时予以清算扣减。
第三十六条 各地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
第三十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林草局采取定期调度、现场指导等方式,推动地方加快项目实施,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地方整改。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监管。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
-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申报、使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项目管理其他事宜,按照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用于中央单位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相关支出列入所属中央部门年度预算,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同时废止。此前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