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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发文字号:财农〔2023〕81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21日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0日
  • 效力:生效中
  • 有效期至:202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1〕3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

第四条 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以下统称省)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地方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 。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区,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列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方向 。北天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省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0%、30%、20%、5%,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系数予以调节 。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

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 。

第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当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省级财政部门对下测算分配本级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因素、权重等,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财政部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地区和项目,督促地方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垦区等中央单位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1〕36号)同时废止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18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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