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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49号)

📋 替代关系

本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替代《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 号)。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发文字号:财资环〔2025〕149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5 年 11 月 24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12 月 10 日
  • 施行日期:2026 年 1 月 1 日
  • 失效日期:2030 年 12 月 31 日 (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
  • 层级:规范性文件
  • 效力:生效中

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财政厅(局):

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11月24日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海洋生态系统质量,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支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海域海岛调查等共同财政事权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分清轻重缓急; (二)坚持集中治理、鼓励技术创新; (三)坚持闭环管理、注重严格规范; (四)坚持统筹财力、抓实全程绩效。

第四条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 2030 年底。实施期限届满前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形势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管理。

  • 财政部负责资金分配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管理等。
  • 自然资源部负责项目审核、实施监管等项目管理工作,审核、提出绩效目标并具体开展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预算下达,绩效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 地方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审核、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或调查作业方案)等,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日常监管、竣工验收、后期管护,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地方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持续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支持推进蓝色海湾、美丽岸滩、和美海岛建设行动;支持以海湾为基本单元,“一湾一策”协同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岸滩环境整治,不断提升红树林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对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等海洋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开展直排海污染源治理、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三)能力建设。支持海域和海岛监视监管系统建设,海洋观测和生态预警监测设备的购置安装,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调查等。 (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 不得用于 以下方面支出: (一)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 (二)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三)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或督查整改未到位的项目; (四)因审计、督察、巡视、财会监督、监督检查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项目; (五)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六)海洋生态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七)广场、雕塑等华而不实的景观工程建设; (八)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及其他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八条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采取 项目法 分配。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等。其中,各省份项目申报数量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成效以及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展、验收等情况确定。完成工程设计(或调查作业方案)批复和财政预算评审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通过的项目纳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并纳入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

第九条 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期限 3 年,海洋调查项目实施期限按照海洋综合调查总体方案明确的期限确定。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对入库项目按照补助标准在实施期限内分年度下达资金预算,并预留部分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

第十条 中央财政对生态修复项目的奖补比例为 75%,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 3 亿元;对海洋调查项目的奖补比例原则上为核定总投资的 75%,奖补上限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对以前年度纳入支持范围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未下达资金,按此前确定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结合项目进度安排。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做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生态修复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 10%

第十二条 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于项目实施期满后 1 年内,组织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对整体验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项目整体验收报告(后附审计报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通过。项目验收时,各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验收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组织对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

第十五条 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报自然资源部。省级各部门应当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应当加强项目监督检查,采取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地方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合理筹措资金,科学组织项目,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等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2020 年 10 3 日财政部印发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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