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59号)
📋 替代关系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2 日起施行,替代《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9号)。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 发文字号:财资环〔2024〕159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4 年 12 月 5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1 月 2 日
- 施行日期:2025 年 1 月 2 日
- 失效日期:2027 年 12 月 31 日 (实施期限至2027年)
- 效力:生效中
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除国家公园支出外,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12月5日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财政政策意见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
第三条 本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
-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等 。
-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基础数据,提出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实施绩效管理 。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执行、资金监管及绩效管理 。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参与资金分配,负责具体使用管理、项目立项、实施、日常监管、验收及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
第五条 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7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支出按规定执行) 。
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将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并完善政策 。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 (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运行管理、协调发展、科研科普、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 。
-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及致害补偿 。
- (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用于森林保护修复、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重点国有林区贴息补助等 。
- (四)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资源管护的劳务报酬 。
-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
第八条 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无关支出 。
第九条 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将根据财力状况(调节系数)、绩效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审计监管发现的问题、项目储备等情况对因素法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 。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监管问题外,不参与其他调节 。
第十二条 国家公园支出(因素法):按年度支出需求(90%)、面积(10%)等测算;对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 。
第十三条 其他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因素法):按自然保护区/湿地数量(65%)及面积(10%)、重点保护种数(20%)、监测站数量(5%)测算 。
第十四条 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
- 森林保护修复补助:按资源保护数量(50%)、质量(10%)、生态贡献(5%)和转型发展(35%)测算 。
- 非国有林补偿/贴息补助:按面积和补助标准,或核定的贷款余额和市场利率测算 。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支出: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并统筹资金使用情况 。
第十六条 分解下达资金时,应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 。
第十七条 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财农〔2024〕1号规定执行 。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八条 建立完整规范的资金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预算下达流程。国家林草局于每年 10月15日前 提出分配建议;财政部于 10月31日前 提前下达预计数;全国人大会议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下达当年正式预算 。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预算后,应当在 30日内 分解下达 。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目标、监控、评价、反馈、应用”全过程管理机制 。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包括整体目标、区域目标和项目目标,内容涵盖产出、效益、满意度 。
第二十七条 省级部门需于每年 2月15日前 申报区域绩效目标 。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绩效运行监控、自评及重点评价的要求。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地应加快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及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管护和抚育业务 。
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对违法行为(截留、挤占、挪用等)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央单位相关支出列入所属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
第四十条 省级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一条 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补偿,并实行专款专用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