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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22〕80号)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 水利部
  • 发文字号:财农〔2022〕80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7日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7日
  • 效力:生效中
  • 有效期至:2025年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依据国务院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规划优化完善意见、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用于三峡后续工作的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金实行规划总额控制,重点支持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含出省(直辖市)外迁移民帮扶〕、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长江中下游相关影响处理、三峡工程综合管理能力建设和综合效益拓展研究等方面。其他费部分主要用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关事项,以及三峡后续工作监督管理、勘测规划等,采取定额补助等方式据实安排。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水利部负责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及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建设项目库,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会同财政部按规定做好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同级水利、发展改革、民政、农业农村等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做好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资金监督管理以及本地区绩效管理工作等。

有关省级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资金分配主要以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任务等为依据,按照相关省(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的任务与投资测算;出省外迁移民帮扶资金等采取定额法分配。根据轻重缓急、绩效管理、预算执行等因素对资金分配进行合理调节,体现结果导向。

测算公式某省分配资金 = ∑ (实施方案相关任务当年资金规模 × 该省权重) + 该省定额法分配资金

列入中央本级的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相关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 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租赁、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财政部应会同水利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将当年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有关省级财政部门。有关省级财政部门接到资金预算后,应会同本级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在30日内将预算及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本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水利部按照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各地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汇总形成总体绩效自评报告。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三峡后续工作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接受上级财政、三峡后续工作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其他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有关省财政、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财政部 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9号)同时废止。

[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三峡后续工作)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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