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 发文字号:财资环〔2024〕119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4 年 9 月 13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9 月 30 日
- 施行日期:2024 年 9 月 13 日
- 失效日期:2027 年 12 月 31 日 (实施期限为2024年至2027年)
- 效力:生效中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持续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继续支持行业发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2024年9月13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
-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 (六)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逐步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 (七)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4年至2027年。期满前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财政部负责审核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生态环境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拟订政策措施并编制分配建议方案。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具有处理资格并满足申领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列入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可以给予支持。2023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补贴的回收处理,经核实后可安排专项资金分期据实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及机构运转经费等无关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
- 分配因素及权重:上一年度规范回收处理量(70%)、地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投入(15%)、居民实际拥有家电数量(10%)、许可核定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5%)。
- 按处理量分配时,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的权重比例按 3:3:2:1:1 确定。
- 家电生产企业自建或控股企业处理量计算方式:处理不足200万台的,每台按0.95计;200万台及以上的,0到220万台部分每台按1计,220万台以上部分每台按1.05计。
第九条 建立结果导向调节机制:对绩效评价分值排名后五位的省扣减初次分配额度的5%,按比例奖励给排名前五位的省。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企业向省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提交申请。省级部门核实后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材料。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提出建议,财政部于全国人代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预算。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分配至企业。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抽查,对不规范处理的种类和数量核实扣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强调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违规骗取资金或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