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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58号)

⚠️ 失效说明

本办法已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废止,由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3号)》 替代。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 发文字号:财资环〔2024〕158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4 年 12 月 5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1 月 2 日
  • 施行日期:2025 年 1 月 2 日
  • 失效日期:2026 年 1 月 12 日
  • 效力:已失效

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12月5日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国家林草局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7 年(退耕还林还草等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六条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油茶发展以及其他国土绿化等。
    •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用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
    • 油茶发展补助用于油茶营造和油茶产业发展示范。
    • 其他国土绿化补助用于“三北”地区以外的森林质量提升、造林(含核桃、油橄榄、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等除油茶外的木本油料营造)、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防沙治沙等。
  • (二)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普查),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 (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以由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 对相关改革或者试点,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
  • 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财力状况、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

  • 财力状况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财政困难程度设置调节系数。
  •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数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以确定调整数。
  • 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省扣减相应资金;对项目储备不足的省扣减相应资金,扣减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储备充足的省。
  • 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需扣减外,不参与其他调节。

第十二条 国土绿化支出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 (一)退耕还林还草补助通过因素法分配。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每亩退耕还林地补助 1200 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 500 元,第三年 300 元,第五年 400 元)。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退耕还林每亩补助 500 元,分五次下达,每年 100 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 300 元,分三次下达,每年 100 元。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补助 100 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 20 元。
  • (二)油茶发展补助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 油茶营造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油茶营造任务(80%)、油茶林面积(20%)测算。
    • 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通过项目法分配。
  • (三)其他国土绿化补助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 国土绿化示范项目通过项目法分配;其他部分按照国土绿化任务(80%)、资源状况(20%)测算。

第十三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森林覆盖率(30%)、森林面积(25%)、草原综合植被盖度(15%)、草地面积(10%)、林草科技推广机构数量(10%)、互花米草分布面积(10%)等测算。

  • 生产救灾支出可以采取定额补助方式。
  • 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租机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在分解下达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财农〔2024〕1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各省应当及时完整规范做好资金项目储备,审核入库工作须于预算下达前完成,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 10 月 15 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提前下达各省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提前下达预计数。

第十九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 15 日内,提出当年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 30 日内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接到预算后 30 日内分解下达,并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分为整体、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五条 省级部门应当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报送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可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等业务。

第三十六条至三十七条 对在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用于中央单位的资金列入所属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十九条 省级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送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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