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水利部
  • 发文字号:财农〔2022〕1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2 年 1 月 4 日
  • 发布日期:2022 年 1 月 14 日
  • 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效力:生效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水利部
2022年1月4日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后的资金,以及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

  • 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 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定各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负责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资金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项目资金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1. 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 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3. 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 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6. 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7. 中央组织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经费。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各地安排使用项目资金时,可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项目。

第六条 各省可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等费用,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七条 项目资金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开展的重点任务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可采取定额补助外,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 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65%)。 以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2. 对全国统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贡献情况(权重15%)。 以各省征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依据。
  3. 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等情况(权重20%)。 巩固拓展水库移民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方面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项目资金分配结合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建设成效、预算执行率等进行综合平衡,体现结果导向。

第八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按规定比例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资金正式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6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同时废止。


← 返回其他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