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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45号)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文字号:财资环〔2024〕45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4 年 5 月 21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6 月 3 日
  • 施行日期:2024 年 5 月 21 日
  • 失效日期:2027 年 12 月 31 日 (实施期限至2027年)
  • 效力:生效中

关于印发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全力支持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规范“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21日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推动“三北”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意见》(财资环〔2024〕31号),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巩固防沙治沙成果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三北”工程“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示范(以下简称“两化”示范)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 国家林草局负责指导、推动“三北”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明确相关工作任务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一)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支出,用于退化林修复、退化草原修复、中幼林抚育、湿地保护修复等。
  • (二)巩固防沙治沙成果支出,用于新治理沙化土地(人工造林)管护、浇水、补植等。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体化保护的要求,统筹用于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后期管护相关支出。
  •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实施封禁保护。
  • (四)“三北”工程“两化”示范支出,用于对推动“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引导社会资本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开展防沙治沙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奖补,由地方统筹用于开展防沙治沙相关工作。
  •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以由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建设实际需要适当调整。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
  •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条 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国家林草局根据任务量和支出标准等核定支出需求,财政部分年度(原则上不超过3年)给予补助,对各省补助总额不超过支出需求的 80%

第十一条 巩固防沙治沙成果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任务完成验收并落地上图面积测算。补助标准为:自完成验收次年起,每年每亩安排 200元,连续补助 三年

第十二条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任务(90%)、沙化土地面积(10%)测算。

第十三条 “三北”工程“两化”示范支出通过项目法分配。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各省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项目储备。属于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的,应当报经国家林草局审核同意后入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中央预算批准后 90日内,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预算后,应当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在 30日内 分解下达,并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三北工程重大决策部署、三北工程总体规划及六期规划等。

第二十三条 省级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国家林草局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审核,审核意见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于中央单位的,相关支出列入所属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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