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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9月29日)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4 年 9 月 29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9 月 29 日
  • 施行日期:2024 年 10 月 29 日(印发 30 日后施行)
  • 有效期:3 年(至 2027 年 10 月 28 日)
  • 层级:规范性文件
  • 效力:生效中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及收益管理,规范和促进房屋产权交易,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补办出让及转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购房人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以及购房人转让(包括买卖、赠予或其他合法方式)已购的安置性住房(包括因征地拆迁和旧城改造拆迁的安置住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涉及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办出让的,适用本通知。

二、缴纳标准

(一) 住宅用房

  1.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安置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除外)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转让手续,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7年至2023年上半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清水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成住建发〔2023〕127号)附件中2019年至2023年上半年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相应商品住房平均交易清水总价均值÷144×70%×房屋产权登记面积×1%,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2.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转让手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二) 商业办公用房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转让手续,按房屋产权面积×房屋所在区域商服用地基准地价(设定容积率条件下楼面地价)×20%,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转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6〕150号)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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