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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发文字号:财预〔2018〕34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8年2月24日
  • 发布日期:2018年3月26日
  • 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效力:生效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现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 核心政策要求

  •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 国务院常务会议:堵住"后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

地方政府举债要与偿还能力相匹配,是必须遵循的经济规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当前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 既要开好"前门",稳步推进政府债券管理改革
  • 又要严堵"后门",守住国家法律"红线"

二、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

(一)合理确定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要充分体现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超越财力实际将上级政府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过多留用本级或下达下级,实现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与其偿债能力相匹配。

(二)加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下达进度

省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工作准备,自收到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的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起,原则上于1个月之内下达各市县级政府,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尽量提前下达。

(三)用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鼓励各地区积极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未使用的限额,结合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情况,合理选择重点项目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

(四)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

✅ 绩效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

  • 推进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项目滚动管理和绩效管理
  • 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控
  • 引导各地按照轻重缓急顺序合理安排使用债务资金
  • 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开支
  • 要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建设

(五)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期限、用途等信息。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机制:

  • 一般债券:重点披露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

  • 专项债券:重点披露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

  •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还应当披露债券投向的公益性项目概况、投资规模及分年投资计划、建设资金来源、项目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等信息


三、及时完成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

(六)加快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进度

各地应当尽早启动置换债券发行,确保在国务院明确的期限内完成全部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

⛔ 不同意置换的后果

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

  • 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
  • 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
  • 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涉及按规定核减(销)存量政府债务的,应当有可验证的合法书面凭据。涉及工程款结算延期的,可以根据工程完成进度协商置换一部分对应的存量政府债务,后续工程建设通过财政预算资金或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等统筹支持。

(七)强化置换债券资金管理

置换债券资金要严格用于偿还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存量政府债务,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四、着力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和防范

(八)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用,动态监测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并向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报告,提请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对高风险地区的约束机制,督促高风险地区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风险,研究制定对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约束性措施。

(九)发挥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作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规定,督促相关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


五、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债券管理

(十)加快实现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与项目严格对应

⚠️ 项目对应要求

  •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必须一律与公益性建设项目对应
  • 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时均要将债券资金安排明确到具体项目
  • 债券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披露的项目信息执行
  • 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十一)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

继续推进发行土地储备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优先在以下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 重大区域发展
  • 乡村振兴
  • 生态环保
  • 保障性住房
  • 公立医院
  • 公立高校
  • 交通
  • 水利
  • 市政基础设施

(十二)完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偿还机制

在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时可以约定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年偿还等不同形式的本金偿还条款,避免偿债资金闲置,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十三)大力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 稳妥利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 积极探索在商业银行柜台销售地方政府债券,推动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
  • 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定价机制,严禁采取非市场化手段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

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债务调研、核查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严肃问责。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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