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民经济评价参数
📜 条文
3.1
国民经济评价参数包括计算、衡量项目的经济费用效益的各类计算参数和判定项目经济合理性的判据参数。
3.2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测定并发布的社会折现率和影子汇率换算系数(口岸价综合转换系数)等,在各类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中必须采用。影子工资换算系数和土地影子价格等在各类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中可参考选用。
3.3
社会折现率系指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衡量经济内部收益率的基准值,也是计算项目经济净现值的折现率,是项目经济可行性和方案比选的主要判据。
3.4
社会折现率应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优先顺序、发展水平、宏观调控意图、社会成员的费用效益时间偏好、社会投资收益水平、资金供给状况、资金机会成本等因素综合测定。
3.5
根据本参数3.4条需考虑的主要因素,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测定社会折现率为8%;对于受益期长的建设项目,如果远期效益较大,效益实现的风险较小,社会折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6%。
3.6
影子汇率系指能正确反映国家外汇经济价值的汇率。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项目的进口投入物和出口产出物,应采用影子汇率换算系数调整计算进出口外汇收支的价值。
3.7
影子汇率可通过影子汇率换算系数得出。影子汇率换算系数系指影子汇率与外汇牌价之间的比值。影子汇率应按下式计算:
3.8
根据我国外汇收支、外汇供求、进出口结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增值税及出口退税补贴等情况,影子汇率换算系数为1.08。
3.9
影子工资系指建设项目使用劳动力资源而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以影子工资计算劳动力费用。
3.10
影子工资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劳动力机会成本系指劳动力在本项目被使用,而不能在其他项目中使用而被迫放弃的劳动收益;新增资源消耗指劳动力在本项目新就业或由其他就业岗位转移来本项目而发生的社会资源消耗,这些资源的消耗并没有提高劳动力的生活水平。
3.11
影子工资可通过影子工资换算系数得到。影子工资换算系数系指影子工资与项目财务分析中的劳动力工资之间的比值,影子工资可按下式计算:
3.12
影子工资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影子工资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劳动力就业状况、劳动力就业或转移成本测定。
- 技术劳动力的工资报酬一般可由市场供求决定,即影子工资一般可以财务实际支付工资计算。
- 对于非技术劳动力,根据我国非技术劳动力就业状况,其影子工资换算系数一般取为0.25~0.8;具体可根据当地的非技术劳动力供求状况确定,非技术劳动力较为富余的地区可取较低值,不太富余的地区可取较高值,中间状况可取0.5。
3.13
土地影子价格系指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资源而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在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以土地影子价格计算土地费用。
3.14
土地影子价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土地机会成本按拟建项目占用土地而使国民经济为此放弃的该土地“最佳替代用途”的净效益计算;土地改变用途而发生的新增资源消耗主要包括拆迁补偿费、农民安置补助费等。在实践中,土地平整等开发成本通常计入工程建设费用中,在土地影子价格中不再重复计算。
3.15
土地影子价格应根据项目占用土地所处地理位置、项目情况以及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 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其影子价格应按财务价格计算。
- 通过划拨、双方协议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分析价格优惠或扭曲情况,参照公平市场交易价格,对价格进行调整。
- 经济开发区优惠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其影子价格应参照当地土地市场交易价格类比确定。4. 当难以用市场交易价格类比方法确定土地影子价格时,可采用收益现值法或以开发投资应得收益加土地开发成本确定。
- 当采用收益现值法确定土地影子价格时,应以社会折现率对土地的未来收益及费用进行折现。
3.16
建设项目如需占用农村土地,以土地征用费调整计算土地影子价格。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 项目占用农村土地,土地征收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应视为土地机会成本,地上附着 物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应视为新增资源消耗,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 费、土地开发费等其他费用应视为转移支付,不列为费用。
-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确定,如与农民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能够充分保证农民的应得利益,土地影子价格可按土地征收补偿费中的相关费用确定。
- 如果存在征地费用优惠,或在征地过程中缺乏充分协商,导致土地征收补偿费低于市场定价,不能充分保证农民利益,土地影子价格应参照当地正常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进行调整。
📝 条文说明
3.3 社会折现率的定义、经济含义和作用
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采用费用效益分析方法或者费用效果分析方法。在费用-效益分析方法中,主要采用动态计算方法,计算经济净现值或者经济内部收益率指标。在计算项目的经济净现值指标时,需要使用一个事先确定三、国民经济评价参数的折现率。在使用经济内部收益率指标时,需要用一个事先确定的基准收益率做对比,以判定项目的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了标准。通常将经济净现值计算中的折现率和经济内部收益率判据的基准收益率统一起来,规定为社会折现率。
社会折现率在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的这种使用,使得它具有双重职能,即:作为项目费用-效益的不同时间价值之间的折算率,同时作为项目经济效益要求的最低经济收益率。
作为项目费用-效益不同时间价值之间的折算率,社会折现率反映了对于社会费用效益价值的时间偏好。社会费用或效益的时间偏好代表人们对于现在的社会价值与未来价值之间的权衡。社会费用效益的时间偏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经济增长的影响,但并非完全由经济增长所决定,而经济增长也并不是完全由社会投资所带来的。
作为项目经济效益要求的最低经济收益率,社会折现率代表着社会投资所要求的最低收益率水平。项目投资产生的社会收益率如果达不到这一最低水平,项目不应当被接受。社会投资所要求的最低收益率,理论上认为应当由社会投资的机会成本决定,也就是由社会投资的边际收益率决定。
由社会资本投资的机会成本所决定的社会折现率,并不一定会等于由社会时间偏好所决定的社会折现率。一般认为,社会时间偏好率应当低于社会资本投资机会成本。由于这种偏差的存在,由于社会折现率在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的这种双重作用,使得评价结果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偏差。这是评价方法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
作为基准收益率,社会折现率的取值高低直接影响项目经济可行性的判断结果。社会折现率如果取值过低,将会使得一些经济效益不好的项目投资得以通过,经济评价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折现率取值提高,会使一部分本来可以通过评价的项目因达不到判别标准而被舍弃,从而间接起到调控投资规模的作用。
在项目的选优和方案比选中,社会折现率的取值高低会影响比选的结果。较高的取值,将会使远期收益在折算为现值时发生较高的折减,因此有利于社会效益产生在近期,但在远期有比较高的社会成本的方案和项目入选,而社会效益主要产生在远期的项目被淘汰。这可能会导致对评价结果的误导。比如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项目,高折现率将未来环境污染的成本负担折减计算。
在实践中,国家根据宏观调控意图和现实经济状况,制定发布统一的社会折现率,以利于统一评价标准,避免参数选择的随意性。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充分理解社会折现率在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的作用,理解社会折现率取值对评价结果的影响,避免对评价结果的误导。
3.4 社会折现率测定原则
目前公布的社会折现率取值,是以资本的社会机会成本与费用效益的时间偏好率二者为基础进行测算的结果。
在项目评价中,社会折现率既代表了资金的机会成本,也是不同年份之间费用效益的折算率。理论上,如果社会资源供求在最优状态平衡,资金的机会成本应当等于不同年份之间的折算率,但在现实经济中,社会投资资金总是表现出一定的短缺,资金的机会成本总是高于不同年份之间的费用效益折
算率。同时,由于投资风险的存在,资本投资所要求的收益率总是要高于不同年份折算率。因此,按照资金机会成本原则确定的社会折现率总是高于按照费用效益的时间偏好率原则确定的数值。
3.5 现阶段中国社会折现率的取值
目前社会折现率的确定主要有两种基本思路:一种是基于资本的社会机会成本的方法;另一种是基于社会时间偏好率的方法。
根据一些经济学者的研究,社会时间偏好率可以分解为两部分:纯时间偏好率、随边际收入递增未来价值的贬值。纯时间偏好率估计约为1%~2%。我国人均GDP的增长率,长期按7%~8%计,伴随边际收入递增,未来价值的贬值系数估计为0.5,则随边际收入递增未来价值的贬值估计为3.5%~4%。两项合计,社会时间偏好率估计为4.5%~6%。
根据一些数量经济学者的研究,采用生产函数方程,依据我国建国以来经济发展统计数据,预测我国未来20年以内的社会资本收益率为9%~11%。
考虑到社会资本收益率与社会时间偏好之间的折中,本次推荐的社会折现率为8%。
对于不同类型的具体项目,应当视项目性质采取不同的社会折现率,比如,对于交通运输项目的社会折现率要比水利工程项目高。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主要是水利工程、环境改良工程、某些稀缺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采取较低的社会折现率,可能会有利于项目的选优和方案优化。
本次社会折现率的取值,没有采用不同行业使用不同社会折现率的方案。但对于远期收益较大的项目,允许对远期效益计算采取较低的折现率。
对于永久性工程或者受益期超长的项目,比如水利设施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具有长远环境保护效益的工程项目,宜采用低于8%的社会折现率。对于超长期项目,社会折现率可用按时间分段递减的取值方法。
以水利项目和环境保护项目为例,实际上,水利及环境的远期效益价值本身是我们在目前的认识水平下难于判断的,从资源的稀缺性考虑,水利资源和环境资源的价值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长的,某些不可再生资源,其价值增长速度甚至会高于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因此,超长期以后的费用和效益的现值计算,不应当仅仅由社会折现率来调整,而更应当着眼于对费用效益价值本身的估算。
发达国家近年来有将社会折现率取值降低的趋势。较早年份制定的社会折现率较高,近年修订的折现率较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为发展中国家使用的社会折现率较高,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社会折现率也较高。可以这样认为,我国目前属于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
有关国家和组织的社会折现率见表3.5。
表3.5 部分国家和组织的社会折现率


3.6 影子汇率的定义、经济含义及作用
影子汇率是指单位外汇的经济价值,区分于外汇的财务价格和市场价格。在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使用影子汇率,是为了正确计算外汇的真实经济价值,影子汇率代表着外汇的影子价格。
影子汇率是项目国民经济评价的重要参数,应当由国家统一测定发布,并且定期调整。影子汇率的发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发布影子汇率,另一种则是将影子汇率与国家外汇牌价挂钩,发布影子汇率换算系数。
3.7 影子汇率的测定原则、测定方法
世界上对于影子汇率的研究较多,存在着多种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的影子汇率测定方法。
依照影子价格的基本理论,影子汇率也就是外汇的影子价格,应当等于外汇的社会边际成本或边际贡献。是国家每增加或减少一单位的外汇收入所需要付出或节约的社会成本,或者是所增加的这一单位外汇收入对社会的边际贡献。
在现有的外汇收支状况下,国家在现有水平上增加一个单位的外汇收入,可以用于增加进口或者减少出口。一般认为,在边际上,这一单位外汇中将有一部分用于增加进口,另一部分用于减少出口。有多少用于进口,多少用于出口,要取决于国家外贸的进出口弹性。用于增加进口,可以增加国内消费或投资,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用于减少出口,可以减少国内生产出口产品的资源消耗,减少社会资源消耗费用。一个单位外汇的社会经济价值,取决于其用于增加进口而获得的社会经济效益与减少出口获得的社会资源消耗费用节省两部分之和。增加进口的社会经济效益应当以使用者的支付意愿定价。减少出口节省的社会资源消耗费用由这些社会资源的社会经济价值决定,应当也决定于这些资源的社会使用者的支付意愿。基于这种理论,影子汇率可以采取以下测算公式。
式中 SER——影子汇率;fi——边际上增加单位外汇时将用于进口i货物的那部分外汇;Xi——边际上增加单位外汇时将导致减少出口i货物的那部分外汇;PDi——i货物的国内市场价格(人民币计价);PCi——i货物的进口到岸价格(人民币计价);PFi——i货物的出口离岸价格(人民币计价)。fi与Xi代表边际上单位外汇使用与各种进出口货物的分配权重,其总和为1。
如果外汇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贡献,那么国家的外汇收支应当处于可以由市场自动平衡的状态,即外汇收支处于均衡状态,这种可以使外汇收支平衡的汇率称为均衡汇率。影子汇率的一种理论上的确定方法是以均衡汇率为基础的。由于国家的外汇收支并没有处于市场自动平衡的状态,国家外汇牌价相对于影子汇率存在着差异。外汇牌价与影子汇率之间的差异,一方面来自外汇牌价对均衡汇率的扭曲,一方面来自进出口关税带来的扭曲。采用均衡汇率理论测定影子汇率的方法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式中 SER——影子汇率;BER——均衡汇率;To——出口补贴率;TI——进口税率;Ui——进口价格弹性;Uo——出口价格弹性;Qi——进口总额;Qo——出口总额。
均衡汇率需要通过一定的模型估算。实践中,影子汇率的测定还存在多种实用的简化方法:
1.采用进出口平均关税率确定影子汇率;
2.采用进出口贸易逆差确定影子汇率;
3.以出口换汇成本确定影子汇率;
4.黑市汇率通常也可以给出影子汇率的一定取值界限参考。
实践中大多采用以外汇牌价乘以影子汇率换算系数得到影子汇率的方法。影子汇率换算系数是影子汇率与国家外汇牌价的比值,可以直观地反映外汇影子价格相对于官方汇率的溢价比例,反映国家外汇牌价对于外汇经济价值的低估比率。
影子汇率换算系数在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用于计算外汇影子价格,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项目的进出口货物价值。
3.8 影子汇率换算系数的取值
作为项目国民经济评价的重要参数,影子汇率的取值对于项目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影子汇率转换系数取值较高,反映外汇的影子价格较高。外汇的影子价格高,表明项目使用外汇时的社会成本较高,而项目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时的社会价值较高。对于那些主要产出物是外贸货物的项目,影子汇率较高,将使得项目收入的外汇经济价值较高。而对于投入物中有较大进口货物的项目,外汇影子价格较高,使得项目投入外汇的社会成本较高。
影子汇率的取值,在项目评价中,可以影响项目进出口的抉择。项目投资中使用进口设备或原材料,与国产设备或原材料比较时,如果影子汇率取值较高,进口设备或原材料的社会成本较高,国产设备或原材料社会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方案选择中选用国产设备或原材料。《方法与参数》第二版中影子汇率换算系数取值为1.08。实际使用中,很多情况下,进口货物的影子价格计算值会低于财务价格,主要因为财务价格中含有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而影子价格中不再单独计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仅以影子汇率乘以进口货物的到岸价加上国内贸易费用和运输费用。
本次在对影子汇率的专项研究中,对我国近年的历史均衡汇率和进出口关税和补贴导致贸易扭曲对影子汇率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定量分析,最终提出我国1994年至2001年的影子汇率转换系数平均值约为1.04。
根据专题中对均衡汇率的研究结果,考虑到我国进出口关税和补贴,我国的影子汇率转换系数取值应当为1.04。即外汇牌价乘以1.04等于影子汇率。如果再考虑到进口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出口产品通常免征增值税。再考虑非贸易外汇收支不征收增值税,非贸易外汇收支占我国外汇收支一定比例,最终影子汇率换算系数取值为1.08。
目前存在人民币升值的呼声,有人认为我国的外汇牌价低估了人民币的币值,均衡汇率数量模型的分析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但是,外汇牌价与影子汇率的作用不同,价值含义也不同。外汇牌价用于实际经济活动的货币兑换,是在有进出口关税和增值税的环境下进行,关税、增值税对于外汇收支均衡及其价格存在作用,在有关税、增值税条件下的外汇均衡价格应当低于无关税、增值税条件下的价格。影子汇率用于估算建设项目未来进出口货物的影子价格,这种价格应当考虑关税增值税的影响,应当考虑进出口货物的口岸价与国内市场价格的差异。如果采用有关税、增值税条件下的外汇均衡汇率作为项目评价的影子汇率,汇率中没有包含关税增值税的影响,外汇价值估计偏低,项目进口货物的影子价格将会低于国内市场价格,评价中将会产生扩大选择进口的误导。
3.9~3.11 影子工资的组成及计算公式
影子工资是指建设项目使用劳动力、耗费劳动力资源而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在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以影子工资计算劳动力费用。影子工资按下式计算:
影子工资=劳动力机会成本+新增资源消耗
劳动力机会成本系指劳动力在本项目被使用,而不能在其他项目中使用而被迫放弃的劳动收益。
新增资源消耗系指劳动力在本项目新就业或由其他就业岗位转移来本项目而发生的社会资源消耗,这些资源的消耗并没有提高劳动力的生活水平。
3.12 影子工资换算系数的取值
本条主要规定了几种主要情况下影子工资换算系数的取值。《方法与参数》(第二版)中,影子工资换算系数为1,对于在建设期内大量使用民工的项目,其民工的影子工资换算系数为0.5。
本次对影子工资的测算,在分类方式上做出了改动,采用技术与非技术劳动力的分类方式,分别测算其劳动力影子价格的推荐取值。对于技术劳动力,采取影子工资等于财务工资,即影子工资换算系数为1。对于非技术劳动力,推荐在一般情况下采取财务工资的0.25~0.8倍作为影子工资,即影子工资换算系数为0.25~0.8。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劳动力供求关系有一定差别,规定应当按照当地非技术劳动力供给富余程度调整影子工资换算系数。
我国人口众多,城镇人口就业不足,相当数量的城镇人口下岗、待业。更为严峻的是农村人口大量过剩,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很少,大量农业劳动力闲置,需要到城镇寻找工作。在开发建设中,应当鼓励新的建设项目多使用劳动力。考虑到这种因素,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中,对劳动力的影子工资应当采取较低的数值。特别对于非技术劳动力,其机会成本可以认为等于零,因为从全社会来看,非技术劳动力大量过剩。考虑到劳动力就业带来一定的新增资源消耗,包括劳动力从原来居住地迁移、增加的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消费等,并且非熟练劳动力当前的工资水平较低,最终可选择0.25~0.8作为非
熟练劳动力影子工资换算系数。 土子用
3.13 土地影子价格的定义和作用
土地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国家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国家对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实行政府管制,土地使用价格受到土地管制的影响,可能并不能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项目的经济评价中应当正确地估计土地资源的价值。
土地影子价格代表对土地资源的真实价值衡量,在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中要正确衡量土地资源的影子价格,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3.14 土地影子价格的组成及计算方法
项目使用土地,占用了国家的土地资源,应当计算由此所带来的费用。按照项目国民经济评价的基本方法,土地的影子价格应当等于土地的机会成本加上土地转变用途所导致的新增资源消耗。即:
土地影子价格=土地机会成本+新增资源消耗
在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中,占用土地的机会成本和新增资源消耗应当充分估计。项目占用的土地位于城镇与农村,具有不同的机会成本和新增资源消耗构成,要采取不同的估算方法。
3.15 城镇土地影子价格的确定
国家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建设项目从国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采取三种方式:协议出让、公开招标或拍卖,三种出让方式形成了三种土地出让价格,即:协议价格、招标价格和拍卖价格。
国家在城镇土地出让中,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建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价格。项目使用城镇出让土地使用权,如果是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拍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价格、拍卖价格,可以认为已经是由市场决定的价格,作为项目使用土地的影子价格。尽管土地招标中,并不一定是出价最高者能中标,但是评标总是在各种条件的优劣中进行平衡优化选择,目的是促使土地得到最好的利用,因此土地的招标价格可以近似认为是竞争机制的结果。公开拍卖则是由市场竞价决定土地出让价格,应当更能充分体现市场竞争。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在招标、拍卖过程中,存在影响市场公平交易价格的因素,交易价格可能显著偏离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影子价格应当重新估价。
建设项目使用城市土地,如果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则协议地价由出让方和受让方“一对一”地谈判形成。协议地价不是由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和土地预期收益决定的,而是取决于供需双方的动机。双方的动机可能较为复杂,最终的协议价格可能会大大偏离公开市场交易所应有的价格,因而不能作为影子价格。协议地价不能自动地被认为可以代表土地的影子价格,而是要将协议地价与同类土地的公平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后,方可据以确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影子价格。
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在市场上转让。以土地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影子价格可能等于转让价格,也可能不等于其转让价格。
我国各城市先后制定了土地出让基准地价,按土地分级对土地出让地价规定了计算的基准出发值,在具体地块的招标出让中,作为出让底价计算的基础。实际交易中,依地块的不同和交易条件的不同,每宗地块的成交地价可能不同程度地高于或低于基准地价。如果没有类似的市场交易价格可以作为参考,测定项目地块的影子价格时,各城市制定的分级土地基准地价可以作为估算土地影子价格的基准
出发值,按照当地对具体地块出让价格的修正方法,估算项目使用地块的影子价格。 土子
3.16 农村土地影子价格的确定
项目使用的农村土地,一般是来自政府征用的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失去土地,需要由政府重新安置,安置新的居住房屋,安排新的就业,使农民获得新的生活资料来源。政府征用农民土地,要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这些征地补偿费,通常全部或者部分由项目建设方向政府交付。除此之外,项目建设方还要向政府缴纳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土地开发费等其他费用。
项目征用农村土地,土地征用费中的耕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应视为土地机会成本,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应视为新增资源消耗,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土地开发费等其他费用应视为转移支付,不列为费用。
项目所支付的征地费中,耕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的确定如与农民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能够充分保证农民的应得利益,则土地影子价格可按土地征地费中的相关费用确定。如果没有与农民进行充分协商,导致相应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低于市场定价,不能充分保证农民利益,则土地影子价格应参照当地正常征地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如果项目建设方支付给政府的耕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没有全部覆盖政府实际支付的补偿费用,政府另外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对农民进行补偿,则相应的土地影子价格应当根据政府的额外补偿进行调整。
在测定农村土地的机会成本时,需要测定土地未来的净产出,将未来各年的净产出贴现加和,以所有可能的最大净产出的现值之和作为土地的机会成本。本次参数测算中,专业机构对我国部分省市的各类农、林、畜牧业的净产出也进行了统计分析。
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土地的区位对于土地价值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不同地理位置,价值可能相差很大。甚至相邻的两块土地,价值差异也可能会很大。每块土地的影子价格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套用已有的数据(部分市县土地影子价格参考表见表3.16)。
表3.16 2000年部分市县土地影子价格参考表 单位:元



注:①上述不同市县、不同土地用途、不同土地级别的影子价格主要是依据2000年土地收益、土地市场价格、成本等资料测算得到的。②对于不同市县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的土地影子价格主要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进行了测算。对于有收益的土地采用了收益法;对于存在规范市场交易价格的,采用了市场比较法。③对于不同市县工业、公共设施用地的土地影子价格主要采用了成本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了测算。对于能搜集到征地、土地开发成本等资料的市县,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测算土地影子价格;对于有基准地价的区域主要采用了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测算。④不同的土地级别主要依据各地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所划分的土地级别。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要求,不同土地级别是指依据城镇内土地质量、区位条件等的不同而划分的不同区域。⑤不同的土地用途主要是依据现行土地用途分类,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主要用途类型确定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其他用途则可以参照这三种用途中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