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3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第1-4条)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编制《"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 (一)
公共卫生应急和救治能力提升,包括规划布局"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超大特大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大城市相关应急保障医院建设等; - (二)
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包括县域医共体建设、公立医院病房改造提升等; - (三)
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 - (四)
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 (五)
产粮大县医疗卫生项目。
第二章 支持标准(第5-6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于中央本级项目,根据项目单位性质、营收能力、近年来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等因素,在具体项目审批时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额度。对于地方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实施方案》支持比例按此执行,"平急两用"应急保障医院、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亿元;定额支持项目、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下同)。对中部地区的脱贫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中央支持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支持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落实的卫生健康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实施;需要调整支持标准的,可另行制定具体支持标准。
第三章 计划申报(第7-10条)
第七条 有关中央单位、各地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八条 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项目符合
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健康(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规模适当、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 (三)地方资金已落实。
- (四)已纳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 (五)在同一规划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为分年度执行的续建项目。
第九条 有关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本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内将所报送项目关联相应的文号后,同步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文件所附的项目信息应与项目库内保持一致。
第十条 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各自申报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各地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 资金下达(第11-12条)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商有关单位确定安排中央单位、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劣的相关规定,可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适当调节各地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央本级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地方的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五章 项目管理(第13-16条)
第十三条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调度和监管。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用于符合专项建设规划要求的其它项目。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各地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有关中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或偿还拖欠工程款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17-21条)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医疗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每年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单位将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区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关中央单位以及各地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由有关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资料,对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报告的;
-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查或者监督检查的;
- (七)未按要求通过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22-27条)
第二十二条 本方向支持国家明确的产粮大县。2024年起,选取部分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启动试点。今后逐步纳入其他产粮大县,分期分批推进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方向支持产粮大县对医疗卫生领域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进行填平补齐,支持符合条件的县级医院(县域医共体)和县级疾控中心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县城项目,适当考虑人口集聚的中心镇需求。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 县级医院(县域医共体)。支持发热门诊、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业务用房建设,停车、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后勤保障设施建设,重大设备购置,以及信息化和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 县级疾控中心。支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设备配置,以及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紧贴服务对象,优先考虑人口集中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人均床位数偏低地区的项目建设。紧盯现实需要,优先支持目前无设施、设施已临近使用年限、已被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项目。紧扣功能缺项,优先支持必要功能亟待填平补齐的改扩建项目。鼓励对现有设施挖潜改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确需整体新建、迁建的,地方要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五条 本方向项目应为"十四五"时期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方向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资金,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优先支持各方面条件成熟、能够尽快开工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方向项目建设要因地制宜、节约投资,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过度超前。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本方向的单个项目实行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双控",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原则上,投资限额管理要求如下:
| 项目类型 | 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最高额度 |
|---|---|
| 县级医院(县域医共体) | 5000万元 |
| 县级疾控中心 | 1000万元 |
第八章 附则(第28-29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